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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強制離婚的?

壹般情況下,沒有強制離婚。除非婚姻本身無效,如果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可以強制解除婚姻關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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