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根據受助人員情況確定救助期限,壹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救助管理站(以下簡稱救助站)原名收容遣送站。2003年7月23日,民政部公布了明罕諾。2003151,決定將“收容遣送站”更名為“救助管理站”,這是前關所在行政區劃的地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救助站不予救助並告知理由:
1.雖然有流浪乞討人員,但不具備救助條件。
2.拒絕提供個人信息
3.進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傳染病,對求助人有明顯傷害,但拒絕解釋。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時需要提供的信息如下:
1.被救助人應當提供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戶籍所在地和住所;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農村五保供養;
3.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和經過;
4.近親屬和其他近親屬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求,提供以下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2.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宿;
3、對於站內突發疾病,及時送醫院治療;
4.幫助聯系其親屬或單位;
5.無交通費回戶籍所在地或單位的,提供寄宿證明。
綜上,可以理解為,根據規定,救助期限應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壹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公室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救助站根據受助人員情況確定救助期限,壹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