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權的自由是不現實的。任何有人權的自由都必須受到權利和義務的限制,也就是法律的限制。所以相對自由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的。法律是自由的基礎,自由是相對於法律的思想或行為活動。
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任何公民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擴展數據: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自主行動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和非法搜身。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
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行事和思考,不受約束、控制或阻礙,是公民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保持行動和思想自主權,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系,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當壹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就不能享受其他的公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