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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法律分析:民政部門可以委托親屬撫養、寄養家庭,也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照顧。臨時監護期間,經評估監護人有條件再次履行監護職責的,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處監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未成年人是流浪乞討人員,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二)監護人下落不明,沒有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三)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的;(四)監護人拒絕或者疏於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無人監護的;(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將未成年人帶走安置的;(六)未成年人被監護人重傷或者人身安全面臨威脅,需要緊急安置的;(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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