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未成年人是流浪乞討人員,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二)監護人下落不明,沒有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三)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的;(四)監護人拒絕或者疏於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無人監護的;(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將未成年人帶走安置的;(六)未成年人被監護人重傷或者人身安全面臨威脅,需要緊急安置的;(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