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來說,保證人是根據主債務人的委托提供擔保的,雙方通常會簽訂協議,所以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委托關系,保證人可以根據雙方的協議和法律上關於委托的規定向主債務人追償。在委托關系中,委托人應當償還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主債權人,免除主債務人,構成必要費用的支出,當然有權請求返還主債務人。保證人在沒有主債務人委托的情況下提供擔保,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無因管理或準無因管理。雖然保證人清償主債務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但其還款行為免除了主債務人的責任,即主債務人從中受益。根據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支付必要的費用。保證人除了根據雙方的法律關系享有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外,還可以根據壹般民法代位權原則向主債務人追償。代位權屬於法定的債權轉讓。保證人清償主債權人後,無論主債務人同意與否,主債權人的權利在清償範圍內轉移給保證人。保證人享有主債權人的權利,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壹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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