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公益林管理辦法》
第三條國家公益林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分級管理、科學經營、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建設應當納入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和利用規劃,落實到田,做到界限清晰、權屬明確、數據準確。
第五條國家林業局負責國家公益林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國家公益林的保護、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國家級公益林根據其生態區位、主導功能和效益,劃分保護等級,實行分級管理。保護等級按照《國家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執行,分為三級。
第七條中央財政安排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國家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