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解釋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置和職能的規定。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有權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
中國的法律援助機構包括中央、省、市、縣四級。在《法律援助條例》頒布之前,這四個機構都接受並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條例》實施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省級法律援助中心今後主要行使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不再受理法律援助申請。未來市縣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職責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部門有三個職能:(1)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申請人向法律援助部門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受理。(2)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門經審查,確定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並及時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