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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生考題。當盜竊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同時發生時,怎麽知道破壞交通設施罪按重罪處罰更重?

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盜竊罪的界限是:

1,侵權對象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體是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以及與交通安全有關的正在使用的交通設施。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觀方面是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只要足以使車輛傾覆和毀壞。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大量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

3.主觀方面不壹樣。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觀方面是交通設施會對交通設施造成損害,無論是以何種方式破壞,只要足以掀翻、毀壞車輛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16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傾覆或者毀壞,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希望對妳有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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