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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定量刑越來越輕?

人民法院有獨立的審判權,判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會因為紀委的意見而改變。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但本院院長發現判決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糾正;上級人民法院發現判決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原審法院或者其他下級法院再審;人民檢察院發現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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