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次,明確反對法外特權,防止特權思想和作風侵蝕我們的幹部;
3.再次,明確反對法外歧視,有利於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4.第四,它要求每個人都嚴格依法辦事,既充分享有自己的合法權利,又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這有利於維護法律的應有權威,完善社會主義法制。
擴展數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清末民初進步思想家從西方傳入中國的。我國第壹次在憲法中規定這壹原則,是1912年3月頒布的《臨時約法》。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的政權歷來肯定了這個原則。
19311年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壹次規定了這壹原則:“在蘇維埃政權中,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壹切勞動人民及其家屬在蘇維埃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1954年,法律平等原則被莊嚴寫入新中國第壹部憲法:“中國人民和公民在法律上壹律平等。”但在50年代末,人們給這個原則戴上了兩頂帽子:壹是認為這是資本主義的法律原則,我們不能用;第二是這個原則沒有階級性,它主張“革命和反革命應該是對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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