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也是理性的體現。因為人“在行動中不得不服從我們心中永恒的品質,這是理性的命令,我們稱之為規律”。
如果人民都是善良的,只有通過教育,人們才會和諧相處,法律也就變得多余了。但是人性是自私的,人的內心充滿了邪惡,所以人的所作所為不會符合正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必要的。
(2)法律的制定、修改和監督:不同的政權需要不同的法律,所以統治者必須根據國情制定法律,否則法律不會生效。法律要不斷修改補充,使之完善。法律必須由專門委員會制定,不受法律限制。
為保證法律的順利實施,應做到:(1)國家應設立“法律監護人”;(2)要選擇好的法官和審判員。
(3)刑法思想:刑法的目的是消除犯罪人心中的惡,恢復善和正義。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應當區別對待。不同身份的罪犯也要受到不同的懲罰。如果壹個人因正當防衛而被殺,他應該免於處罰。懲罰的種類應分為:死刑、監禁、侮辱、剝奪權利、鞭笞、流放、罰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