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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認定強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構成要件的內容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

行為主體壹般是男性,單壹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婦女可以成為強奸的教唆犯和教唆犯,也可以成為強奸的間接主犯和共犯。所以,強奸罪既不是自己犯的,也不是地位犯的。

行為對象是“婦女”,婦女的社會地位、思想道德、生活方式、婚姻與否都不會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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