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而視聽資料就是視聽資料的壹種。根據法律規定,證據必須是合法取得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同意對談話進行錄音而獲得的信息,除非是通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獲得的,錄音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時需要註意的問題: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屬實。2.記錄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同記錄的數據,或者雖然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但反駁的理由站不住腳。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八條: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壹)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相符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原始物證或者復印件、照片、錄像資料等。與原物證相符的;(三)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四)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出示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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