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體現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的原則: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也就是更多的繼承。
(3)權利義務壹致原則:多做事的人會被分成少做事的人。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和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時可以獲得更多的分數。相反,有能力、有條件贍養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未盡贍養義務的,不應當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4)適當照顧原則:對被繼承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對被繼承人扶養義務超過繼承人的人,可以給予適當繼承。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多分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七條按以下順序繼承: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