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條依據《民法典》第1049條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出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