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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否存在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法律只承認1994年2月1之前成立的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符合婚姻本質要求,未經結婚登記的男女之間的關系。事實婚姻的認定有四個條件:第壹,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之前符合婚姻的必備要件;二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外人也認為是夫妻;三、同居開始於1994 2月1之前;第四,沒有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條依據《民法典》第1049條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出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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