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子女之間本應是血親的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而形成的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法律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虛構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壹方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依法解除虛構血親而終止。
親屬關系是以婚姻、血緣關系和法律擬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根據親屬關系產生的原因,親屬可分為配偶、血親、公婆三類。
我國法律規定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嶽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叔伯、叔伯、姨、侄、表兄弟、堂兄弟姐妹等。
親戚不等於家人,有親戚的人可能屬於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沒有絕對的血緣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