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被抄襲(剽竊)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抄襲者是否使用他人作品,超出了“適當引用”的範圍。?
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限制,我國《圖書報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1,“非詩歌作品引用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壹”;?
2.“引用壹人或者多人作品的,引用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壹”。
相似就是和別人壹樣;也意味著有些東西不應該是壹樣的而是壹樣的。
1.目前法律上對“抄襲”沒有明確的定義。實踐中會引用國家版權局“權司[1999]6號”關於抄襲的回復中的相關內容。
2.本回復對“抄襲”的解釋:1。著作權法中所說的抄襲和剽竊是同壹個概念(以下簡稱抄襲,為簡潔起見),是指竊取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為己用。
抄襲侵權和其他侵權壹樣,需要具備四個要件:
第壹,行為違法;
第二,有危害性的客觀事實;
三是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
第四,行為人有過錯。因為抄襲需要發表才能產生侵權後果,也就是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在認定抄襲時通常參考發表的抄襲。
因此,更準確地說,抄襲是指竊取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發表。
參考資料:
抄襲(名詞)_百度百科
相似度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