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其中行為還包括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事件與行為的根本區別在於當事人有無意誌或意誌。)
1.法律事件:簡單來說,就是不受當事人意誌控制的事實,與當事人意誌的表達無關(註:是當事人的意誌)。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思想事件。
(1)自然事件:與人的意誌無關,如雷電、風雨、地震、海嘯,人的死亡導致財產繼承的產生和婚姻的消滅。
(2)人為事件:與人的意誌有關,但當事人無法控制,如戰爭、罷工、動亂等。(戰爭是人挑起的,但當事人控制不了。比如今天簽了合同,明天卻發生了戰爭,那麽合同當事人就無法控制戰爭,合同約定的事項就無法實現,所以這是法律事件,當事人不會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為:包括表意行為(法律行為)和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
(1)法律行為(表意行為):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通過表達自己的意誌而進行的活動,是壹種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件事之前事先有所思考。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和無效民事行為。
(2)事實行為(非故意行為):這樣,妳在做某件事之前並沒有思考,但是妳所做的事情能夠產生法律效果。比如妳撿到654.38+0萬元,妳事前根本沒有想到,但是妳撿到654.38+0萬元,就構成了與失主返還財產的法律關系。只要記住法律事實行為包括這些:侵權行為等等。
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