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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從劉峰(戶主)處購買了位於大通縣曹府漢袁林A區的壹套91平方米的樓房。我在2016。

問:2016年,我從劉峰(戶主)處購買了大通曹福漢(房屋被拆除)袁林A區壹套91平方米的樓房。2016年,我從劉峰(戶主)處購買了位於大通曹福漢(房屋被拆除)袁林A區的91平方米的樓房。房款壹次性付清,簽訂了購房合同。2018年6月第1號劉峰以借房子公證為由,向我多要了15000元,否則不配合公證。合同約定過戶時我從轉讓費中支付公證費,但公證費只需要1,000元。這個15000是超出合同的,這個違法嗎?

答:童軍法律在線咨詢將回答妳的問題。

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時,必須註意以下問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管理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過公證,否則不生效。主要是因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房屋拆遷中具有雙重身份:壹是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第二,房屋拆遷中被拆遷的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行政機關,可以對拆遷行使行政權力,雙方都服從和服從;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合同的當事人,也是拆遷補償的對象,雙方的關系是平等的。為了避免糾紛,防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權壓人,保護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拆遷協議的公正性,有必要對房屋拆遷協議進行公證,並在拆遷時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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