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用於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航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的人員和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第七十二條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優先運送傳染病處理人員和預防、治療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