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學生在校死亡,學校不壹定負責。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死亡與學校失職、管理不到位的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不存在責任。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學校有義務照顧他們。學校有過錯,造成受害人傷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學校監管不力,可以要求學校承擔責任。至於責任,會由相關部門認定,或者根據現有證據劃分。
法律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措施
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有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的非主要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給予經濟補償,但不承擔解決與救助受傷害學生無直接關系的戶籍、住房、就業等事項和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學校無責任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