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丁不能申請宣告死亡。只有失蹤人的近親屬或者指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丁不是A的近親屬或指定代理人,無權申請宣告死亡。
(3)法院應當根據時間、周圍環境、失蹤情況等因素,結合法律規定,確定A的死亡日期。具體的確定方法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4)如果B已經申請宣告死亡,並取得人民法院的裁定,那麽E不能否認買賣合同的效力。因為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容否定。
5)如果A在被宣告死亡三年後回村申請撤銷死亡宣告,那麽法院將根據A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法院認定A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那麽法院將撤銷原宣告死亡的裁定,A的宣告死亡無效。在這種情況下,甲的財產權將由甲恢復,乙與丁的婚姻關系也將由法院審查。對於已經出售的房屋,甲方可能需要向乙方要求賠償,對於已經用於醫療的資金,甲方可能需要向丙方要求還款..壹般來說,A回來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會發生很大的變化,這就需要法院做出具體的審查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