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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是形式,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是內容。

法律主觀性:

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達形式;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規則與法律規定的關系壹般是對應的。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在法律條文中表達法律規則的情況是不壹樣的。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突出的情況:壹個完整的法律規則是由幾個法律條文表達的。法律規則的內容是通過不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法律規定來表達的。壹項規定表達了不同的法律規則或其要素。法律條文只規定法律規則的壹個要素或幾個要素。法律規則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於指揮、允許和禁止人們的行為或活動的規範。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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