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國家的壹般原則有兩個:第壹個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國家不能用目前制定的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不能因為人們從事了某些當時合法但現在看來非法的行為,就根據現行法律對其進行處罰。許多學者認為“法律不溯及既往”應該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壹。
其次,作為“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許多國家也認為法律規範的效力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於過去的行為,即所謂的“有益的溯及既往”原則。在我國民法中,有利溯及力原則是,如果以前的行為或關系不符合當時法律的規定,但根據現行法律是合法的,並且對有關各方都有利,則應根據新法予以承認和保護。在我國刑法中,“有利的溯及力”表現為“從舊到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