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是壹般的、抽象的,只有經過解釋才能成為具體行為的標準。概括性和抽象性是成文法的基本特征,不能為個人行為制定法律,這就需要將抽象的、壹般的規定與具體的、個別的行為結合起來。法律的實施就是將抽象的規定轉化為具體行為的指導。只有對抽象的條文進行解釋,條文才能適用於具體的行為和案例,具有可操作性。
(2)法律相對穩定。有了穩定,法律才有辯護的權利。法律壹旦制定,必須保持相對穩定,不能壹夜之間改變。但是,社會日新月異,導致法律的穩定性與調整對象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之間存在矛盾。法律解釋是消除這壹矛盾的重要機制。只有經過解釋,法律才能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
(3)只有通過不斷的解釋,法律才能完善。法律不可能盡善盡美,總會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實踐中,法律條文重疊、沖突、矛盾,用詞模糊不清,不可避免。這種情況不是通過修改法律就能完全解決的,所以法律解釋不僅必不可少,而且長期需要的成文法的局限性和法律的社會適應性之間的張力促成了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的適用也促成了法律本身的成長和發展。正是在不斷的解釋過程中,法律獲得了更豐富的內容、更先進的理念和更強烈的時代氣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