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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物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發行、分銷、附送、出租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的,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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