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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法律文書的程序是怎樣的?

(1)直接發貨。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收件人是自然人,我會簽收。本人不在的,可以交與本人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並在送達回證備註欄註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代理人或者其書面指定的代理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上述相關人員在送達回執上的簽字日期為送達日期。(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是自然人,受送達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和其他單位的人員到場,見證送達情況和過程,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由受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按照上述程序留置送達。(3)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件投遞應通過國家法定郵政部門,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方式進行,郵件回執應歸檔保存。(4)公告服務。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行政執法文書。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行政檔案中記錄理由和過程。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采用不同的送達方式:壹是采用直接送達,直接送達達不到目的時,可以采用留置送達;留置送達失敗的,可以郵寄送達;無法郵寄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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