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房屋的條件是:
(壹)申請執行或者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二)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或者權利人;
(三)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四)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含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五)義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
(六)由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強制執行房產的程序是怎樣的?
(1)審核備案。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和有關法律文書後,應當審查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
(二)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執行義務人時,應當先通知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予以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執法證;確定實施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的,應當書面通知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4)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法依據;執行完畢後,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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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第七條
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必需以外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所必需的住房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執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