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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哪些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建設用地是指建築物、構築物建設用地,即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用地等。,並以壹定的投入(土地開發建設成本)通過工程手段提供給各種建設。是利用土地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獲取生物制品為主要目的的土地。

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城市建設範圍內土地的壹般程序如下:

1.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和土地征用計劃,分批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2.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3、農用地轉用計劃、補充耕地計劃、土地征用計劃經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根據具體項目進行用地。

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設用地的管理、定額、審批和許可。政府職能部門運用行政、法律、經濟和技術綜合手段,分配和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和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關系,保證壹口飯吃、二口樓建的基本需要,嚴格控制農用地向非農用地轉移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使用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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