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種類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有四種:取保候審、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拘留教育假、交通事故。付款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壹次性足額繳納取保候審保證金、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拘留教育假保證金。以現金支付保證金的,支付方應填寫現金結算單,銀行收到保證金後應立即填寫收訖通知;以支票或其他轉賬方式支付保證金的,銀行應在收到款項後填寫通知回執。銀行將填好的通知回執發給付款人,付款人憑通知回執到公安機關辦理相應手續。交通事故保證金應當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之日起三日內存入銀行。沒收和退還保證金公安機關作出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或者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決定後,應當出具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決定書和沒收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決定書,銀行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決定書,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規定上繳國庫。公安機關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保證金、教育休假離職保證金、交通事故保證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