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
(2006年)。* *
原告王立華,男,45歲,漢族,住* * *市。
被告興隆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 *。
原告王立華訴被告興隆百貨大樓買賣合同糾紛壹案,我院受理後,由* * *法官單獨開庭公開審理。原告王立華、被告興隆百貨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原告王立華稱事實被遺漏,要求被告退還貨款500元,並向原告支付賠償金400元。
被告興隆百貨辯稱:省略。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立華在興隆百貨商店購買安眠藥和安眠藥口服液,花費500元。以上商品為進口保健食品,安眠好丸使用衛生部批準文號。
我們認為,原、被告的買賣合同合法成立,被告有義務向顧客提供合格的商品。所售藥品應符合國家衛生部門的要求。根據規定,進口保健食品只有經衛生部批準才能銷售,上述商品未經批準即上市銷售。故原告要求退還貨款的請求合理合法,本院應予支持。原告要求另賠償400元,但未提供證據,本院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興隆百貨退還原告王立華貨款5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執行。
案件受理費* *元,其他費用* *元,* * *元,由被告興隆百貨商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 *省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 * *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辦事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