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行為人造成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真實的不法侵害,並且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2)孫妻子的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只是不符合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仍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其他條件,包括不法侵害存在且正在進行的前提條件。本案中,孫某潛入其家中,並未違反其妻子的違法行為。所謂“混混”,源於妻子的誤解。
(3)孫的妻子屬於虛假防衛。在不法侵害實際不存在,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其存在的情況下,行為人采取防衛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虛假防衛,應根據孫的妻子主觀上是否有過失來處理。
(4)孫之妻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孫的妻子只要稍加註意,就能發現被害人是其丈夫,不存在違法侵權行為。但她還是實施了錘打的手段,造成了丈夫的死亡。她主觀上有過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既然假想防衛不是獨立的犯罪,就應該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