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1 .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二、主觀上由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過失、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三、客觀上,由於行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遵守法律法規,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和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從而危及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客體可以是公共財產,也可以是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因為所有機關單位都有自己的活動原則、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只有當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這些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時,才能成為失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