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法律時事2006年4月14 14: 42
北京青年報:被稱為海南第壹奇案的黃貪汙他人財物案,壹度引起全國媒體關註。案件最早出現在媒體上是2003年6月,165438+10月。幾年後,此案仍懸而未決。近日,該案二審審判長李傳山迫於海南省高院領導的壓力辭職。
據了解,黃是人,上世紀90年代初在海南創辦了壹家房地產企業。2000年6月5日至10月,黃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蔡、唐等人非法占用其公司財物,致使蔡等人被刑事拘留。後黃通過工商部門將蔡家族企業海南新海洋公司、海洋資源集團公司的法人變更為自己名下,公司資產達6543.8億余元。蔡和唐失去了他們的生意和財產,被迫離開海南。
2002年底,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馮凱因受賄被捕,蔡和唐的申訴受到重視。海口市公安局開始對蔡巨額財產被占用案進行偵查,依法撤銷了原由馮凱主辦的錯案,以誣告陷害罪對黃立案偵查。隨後,黃被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逮捕。2004年6月5日至10月,海口市人民法院對黃的犯罪事實作出壹審判決。2005年8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海口中院壹審判決,黃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但2005年9月,海南省高院以公函形式致函海口市工商局,要求暫緩為海南新海洋石油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2005年6月5日至10月,海南省高院對此案作出再審決定。此後,被害人蔡、唐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海南省高院的再審決定不符合相關法律的再審條件。結果,該案被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目前,該案正在等待最高法院的復核結果,但不影響已經生效的二審判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