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意誌是產生民事法律行為的前提,但人的內在意誌只有以壹定的形式客觀地表達出來,並為他人所理解,才具有法律意義。這種行為,能夠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在意誌,對外表現出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為了引起壹定的法律後果,即在未來享有壹定的民事權利並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或者變更、終止已有的民事權利義務。比如投保人去保險公司投保財產險,保險公司受理,雙方簽訂保險合同,就發生了保險法律關系。這種保險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是因為雙方當事人都想發生保險關系而成立的,這種保險合同只是因為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壹致而產生的。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也就不可能產生民事法律關系。
不是所有的意願表達都有法律意義。比如在研討會上發表意見,或者請對方出去旅遊,雖然是意思表示,但與民事法律關系無關,即不產生民事權利義務,不能認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
妳應該能從意義的表達中看出思想家的內在含義。如果從表情上看不出什麽,比如口頭表達,口齒不清或者胡言亂語,別人也聽不懂;書面表達,文字沒有意義,文字沒有傳達意思,別人看不懂,起不到意思表達的作用。除非是眾所周知的成語,比如滅火,很多人稱之為“滅火”,但不代表不讓火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