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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結構

法律行為的結構有兩個方面,即內在意誌和外在表現,如下:

1.內在意誌,即法律行為具有內在的主觀領域,包括動機、目的和認知能力;

2.對外表現為行動、手段、效果。

法律行為是壹種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行為)。與法律事件不同,法律行為是人的自覺活動的結果,是以人的意誌為基礎的,包括作為(即積極作為)和不作為(即消極作為)。

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壹定是出於人的自覺行為和疏漏。壹個無意識的嬰兒、壹個瘋子或壹個白癡的作為和不作為不能被視為法律行為;

2、必須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有外在表現,純心理活動不產生法律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表示而無犯罪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法律行為;

3、必須是經法律規範確認,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不是法律沒有規定,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比如平時的社交,戀愛。

法律行為以主體意願的形式區分如下:

1.單方行為是指通過法律主體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的法律行為,如遺囑、行政命令等。

2.多方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多方法律主體表示相同意思時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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