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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可以分為哪些?

法律行為的分類有:

1,根據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2.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分為積極行為(也稱作為,如簽發支票)和消極行為(也稱不作為,如競業禁止);

3.根據行為是否以意誌表示,可分為表示行為(如簽訂合同)和非表示行為(如尋找遺失物、尋找埋藏物)兩類;

4.根據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分為單方行為(如遺囑、行政命令)和多方行為(如合同行為);

5.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或必備的要素,分為必備行為(如票據行為)和非必備行為(如口頭合同);

6.根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分為自主行為和代理行為。

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壹定是出於人的自覺行為和疏漏;

2、必須基於當事人的意思並有外在表現,純心理活動不產生法律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但無犯罪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法律行為;

3、必須是經法律規範確認,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綜上所述,法律行為是壹種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行為)。與法律事件不同,它是以人的意誌為基礎的,是人的自覺活動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136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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