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應當加蓋合法有效的印章。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出具的各類行政復議法律文書,除告知當事人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轉送行政復議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通知被申請人給予答復外,必須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機關已啟用行政復議專用章的,可以加蓋行政復議專用章,與行政復議機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但是,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不能由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的印章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辦公室的印章代替。各地區、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認真組織實施,並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強對本地區、本系統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制作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行政復議法律文書不按照《行政復議法》和2004年12月31日行政復議法第10號文件的規定制作和使用的。國法[2021]31和本通知的要求,要及時予以糾正。請將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制作和使用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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