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概念上,兩者也有很大的區別:行政法規是規範性文件,而部門規章屬於行政法的規範性文件。因為它的規定明確了哪個部門,劃分到某些國家機關,所以叫部門規章。部門規章是為了便於國家順利實施法律而制定的,也是某壹地區的行政機關為該地區的行政管理而規定的具體行政事項。綜上所述,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高於部門規章,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制定頒布,而部門規章需要由國務院和部門決定,部門規章不能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行政處罰。應當給予兩種以上行政處分的,實行最重的行政處分;應當給予多項相同行政處分的撤職以下處分,行政處分期限可以在壹個以上行政處分期限和多個以下行政處分期限之和內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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