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業務相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共信息。
在電商平臺上做生意,需要先在工商局註冊,有營業執照,還有購買國和中國雙方的營業執照。如果註冊的賣家不具備行政許可的銷售資格,平臺將有權提請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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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七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罰款,其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壹)未在主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不需要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信息的;
(三)未明確說明查詢、更正、刪除、註銷用戶信息的方式和程序,或者對查詢、更正、刪除、註銷用戶信息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臺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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