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先原則是行政立法中的壹項重要原則,即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壹切規範必須與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相壹致,不得與之相抵觸。
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明確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憲法規定的“依據”原則至少應該是行政機關要求的壹種規範,必須與法律相壹致,不得與之相抵觸。
《行政處罰法》還規定,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處罰的,行政法規可以作出具體規定,但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這些規定變得更加嚴格了。簡而言之,下壹級的規範應該與上壹級的規範保持壹致。這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原則之壹。
法律優先原則的含義
1、確定性原則:法律優先原則要求首先適用法律效力高的法律,有助於保證法律的確定性,避免法律選擇的不確定性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亂。
2.權威性原則:法律優先原則強調法律的權威性,即法律效力高的法律應優先解決法律糾紛。這有助於維護法治,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便利性原則:法律優先原則還體現了便利性原則,即在涉及跨國法律適用時,應盡量選擇與當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關系更密切的法律制度,使當事人能夠理解並遵守。
4.公平原則:法律優先原則要求在不同法律制度之間進行選擇時,應充分考慮各方的利益和需求,從而實現公平正義。
5.尊重主權原則:在國際法律交往中,法律優先原則體現了對主權國家的尊重,即各國在選擇適用法律時,應尊重彼此的主權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