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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又是什麽保證了法律的實施?

第壹,國家制定國家制定,是指國家機關根據統治階級的意誌,按照壹定的原則和程序,在其職權範圍內創設和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的規範性文件。法律作為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在保證其實施方面有其特殊性,即法律強制是壹種國家強制,以軍隊、憲兵、警察、法官、監獄等暴力手段為後盾。與其他社會規範的強制相比,其強制措施在形式、範圍、程度和性質上都有所不同。第二,國家承認,是指國家機關以壹定的形式,賦予壹些現有的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規範以法律效力。因此,法律只能由擁有權力的國家機關創制,其他任何組織、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創制法律。其他社會規範不是國家機關創造的,沒有國家意誌。

擴展數據:

法律的強制性是法律的重要屬性之壹,是指法律體現國家權力並以國家強制手段保證其實施的屬性。如果沒有國家權力,沒有國家強制的保證,法律就不能得到普遍遵守,也就失去了獨立存在的意義,也就不成其為法律。是否由國家強制,是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標誌。雖然其他社會規範在壹定程度上是強制性的,但不是國家強制的。比如道德主要是輿論逼出來的,習慣是巨大的習慣勢力逼出來的。這種強制不同於國家強制。國家強制力是以國家強制機構(如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為後盾的。),並與國家制裁相聯系,表現為國家對違法者采取的強制措施。法律的國家強制性是法律本身的固有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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