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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有如下規定:(1)2014年,證監會配合全國人大修訂了《證券法》,修訂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作出如下新規定:1。取消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預審的行政許可;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的購買、出售、置換,除借殼上市外,壹律取消;3.簡化要約收購義務免於審批的情形;4.完善M&A定價機制與股份重組;豐富並購支付工具,允許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和定向可轉債實施並購。(二)2015年繼續推進並購重組市場化改革1,擴大募集配套資金比例,由不超過交易總額的25%提高到不超過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的100%。2.重組委公開受理、反饋、審議、結論後,將對反饋意見進行公開評審,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3.完善審計分離制度,按照交易類型對審計進行分類。對於市場化程度較高的第三方M&A項目,將分批安排集中會議,提高審核效率。4.協調推動財稅部門完善並購重組稅收政策,降低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標準,允許個人所得稅遞延五年,大幅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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