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這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活動,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也就是說,超市經營者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向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煙花爆竹等商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身心健康造成損害的,超市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