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法律有規定超市不能賣東西給八歲小孩嗎?

法律有規定超市不能賣東西給八歲小孩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法)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裏所說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意思、性質和後果的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沒有能力實施具有自己獨立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鑒於這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活動,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也就是說,超市經營者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向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煙花爆竹等商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身心健康造成損害的,超市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 上一篇:老年人的法定年齡
  • 下一篇:法律自學考試部分教材過時?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