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壹條執行前財產保全的條件(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分別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和義務人;
(二)申請執行前財產保全的原因是,在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但不能申請執行的期間,因義務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判決可能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三)請求保全的財產是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人的財產或者債務人應當交付的標的物。
(四)有明確的財產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五)法院對該法律文書的執行有管轄權;
(六)按時繳納申請費並提供可靠保證。
第二條執行前財產保全應當提交的材料(壹)執行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二)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復印件(原件提交法院核實)和有效憑證;
(三)財產保全線索及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