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
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擴展數據:
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本名的權利。
二是夫妻通過平等協商決定子女姓氏和民族歸屬的權利。
第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壹方不得限制和幹涉另壹方。
第四,夫妻雙方對撫養子女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撫養和教育孩子是夫妻雙方平等的義務和責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夫妻雙方承擔同等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五,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有人說,我國婚姻法的壹個基本原則是,每個公民都必須遵守,夫妻雙方在家庭中應平等承擔這壹義務。
第六,夫妻雙方都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夫妻是同生共死的伴侶,精神上要互相安慰,經濟上要互相幫助。無論夫妻壹方是因為生活困難需要贍養,另壹方都要盡贍養義務。
第七,夫妻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任何壹方無權處分在法律上無效。
第八,夫妻對共同承擔的債務負有同等的清償義務。夫妻債務是指夫妻壹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家庭所欠的債務,如雙方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
第九,夫妻雙方都有互相繼承的權利。夫妻任何壹方死亡後,未亡配偶有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對死者的遺產進行追查和支配,取得遺產的所有權。任何人無權幹涉或限制對繼承遺產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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