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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文學的早期探索

在法律與文學運動興起的40多年前,著名的法律史學家威廉·霍爾茲沃思就開始關註法律與文學的關系。他在1928出版的《作為法律歷史學家的查爾斯·狄更斯》壹書中,肯定了法律相關文獻在法律史研究中的意義。文學和法律都是時代的反映,都關註復仇、犯罪等壹些相似的話題,從文學作品中汲取壹些營養是可行的。對於所有的法制史學者來說,他們都承擔著通過研究還原歷史的任務,但這必須有充分的材料。所以研究法制史的第壹個難點就是材料的選擇。通過對那些官方制定法和案例匯編的研究,人們可以對純粹的法律史有壹定的了解。但是,法律史的研究不能僅僅是歷史上法律規範的研究,還應該包括當時人們的生活和社會背景。單純的官方資料無法為我們還原壹個時代的法律場景,必須尋找其他資料。通過對這些材料的研究,首先可以彌補官方材料的不足。霍爾茲沃思充分肯定了這壹點,他說“法律史學家應該閱讀各種書籍,如果他們有幸找到對他們的研究有幫助的東西,他們應該感謝這些材料”。因此,法律相關文獻對於法律史研究的第壹個意義就是彌補材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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