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次打架,讓傷害程度來判定故意傷害。雖然B自己沒有打人,但是C,H,J,K在B的唆使下可以打A。所以b和c,h,j和k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二起槍擊事件,其中H和K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本案中,B不需要承擔後果,所以不構成犯罪。
就本案而言,B只構成故意傷害罪,雖然B在本次故意傷害的實施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由於A某的傷勢並不嚴重,應該屬於輕微犯罪。如果公安機關只認可B的這個事實,應該可以取保候審。
但我懷疑公安機關不僅僅是在調查這個傷害案。因為B的朋友涉槍(因為H、K幫B打過人,公安機關也會認為H、K、B關系密切),公安機關在調查中壹定要看妳的朋友B和他們的關系,是屬於黑社會犯罪還是團夥犯罪。如果查實妳的朋友B確實參與了H和K的活動,那麽罪名就不僅僅是故意傷害罪,還構成數罪,絕對不可能被取保候審。所以能否取保候審,還要看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
如果有什麽不明白的,隨時可以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