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二、刑事案件律師閱卷權的相關規定。
壹般刑事案件,持有上述證件的,看守所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註意,這裏規定的是律師可以在48小時內見當事人,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或者部門的許可。除非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律師在偵查期間申請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此類只能許可會見的案件,律師申請會見的,辦案部門應當在3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並通知辯護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律師要會見委托人,需要提交相關手續,包括: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的刑事辯護委托書。如果是法律援助,他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函。委托人通常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員,需要提供身份證件和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具備這些手續,律師就可以隨時會見當事人,不考慮會見的時間和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