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律的過程包括四個環節:法律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和公布。1,提出壹個法律案例。這是立法的第壹步。在過去20年的立法實踐中,約30%的法律案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托常委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起草的;約60%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提出;約10%由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雖然法律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可以直接向全國人大提交法律議案,但在實踐中,所有法律議案都是先提交常委會,經常委會審議後,分兩種情況處理:壹是屬於基本法律的,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第二,不屬於基本法的,由常委通過。此外,根據法律規定,主席團、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可以聯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10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2.審查法律案件
3.對議案進行表決
4.公布法律。該法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後,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並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布。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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